近日,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批帮助结算、转移境外赌资的刑事案件。在这些案件中,与2家知名电商平台工作人员“里应外合”,帮助案涉店铺开设并躲避平台对资金流的风控,为犯罪行为大开方便之门。这批案件的判决中目前已生效17件,共涉及53名被告人,涉案赌资高达近10亿元,其中规模最大的一起涉案赌资达6亿元。
网店虚假商品交易
实则通过技术手段转移赌资
出生在江西的阳斌是一名90后,绰号“小马哥”。2019年,阳斌先在深圳开了家网店,做二手手机及配件的生意。
按照阳斌在警方讯问时的供述,2019年上半年,有人开始帮他刷单“跑流量”,他则按比例提成。“起初不知道是帮境外赌博网站转移赌资,后来发现对方的实际目的后,没有选择及时收手,而是要求提高分成比例。”
从2019年10月开始,阳斌纠集多人在国内一家知名电商平台注册设立6家店铺,不到半年时间,为境外赌博网站累计接收赌资人民币6亿余元。
“他们利用电商平台作为媒介,为赌资的转移、变现提供资金结算帮助,这是一种新颖的犯罪模式,在以前的审判中没有见到过。”该案主审法官说,他们会在电商平台的店铺里上架一些虚假产品,将下单、付款、发货等一系列过程做成二维码,并通过技术将店铺与赌博平台代理方建立联系。赌客在赌博网站参赌时,就会被引导扫描这些二维码支付充值。在电商平台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,赌资被转移至赌博网站指定的账户,最终实现变现与洗白。
阳斌供述,他转移的赌博网站赌资有十几亿的流水,“曾有过5天资金走量就达到2亿元”。
据悉,在一系列案件中,很多店铺转移资金流水在千万元以上,甚至达10多亿元,不少犯罪分子按比例获取的违法所得数额达数十万元甚至数百万元。
电商平台工作人员“里应外合”
大开方便之门
这批案件的另一特殊之处在于,电商平台的工作人员与犯罪分子“里应外合”。
“犯罪分子在开设、运营店铺过程中,均有电商平台运营工作人员涉案。”承办法官说,犯罪分子向工作人员行贿、给予一定比例的好处费,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,帮助案涉店铺开设、躲避平台对资金流的风控等。
该案判决书显示,在电商平台担任运营工作的吴立,接受阳斌的请托,2019年4月以来为其在平台注册多家店铺并提供帮助,收受阳斌转账共计163万余元,后将其中一部分交给了部门总经理吕郁。
2019年12月以来,吕郁利用负责审核部门员工招商注册的店铺、管理店铺的职务便利,为阳斌在注册店铺审核及店铺运营管理中提供帮助,与收受阳斌等人财物共计31万元。
而电商平台运营人员张戎则利用在电商平台店铺招商、注册审核和管理的职务便利,收受阳斌转账16万元。
承办法官介绍,根据到案的电商平台工作人员供述,因有巨大利润可图,并受考核业绩压力及利润曲线下行的影响,一些电商公司管理层对该类行为一般予以默许,这也导致侦查及冻结相应犯罪资金存在困难。
针对该案以及相关系列案件暴露的问题,今年7月,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向2家涉案电商平台及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连发4份司法建议,要求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,加强监管,防止犯罪分子“以招商之名,行犯罪之实”。目前,3家单位已回函,表示将加强管控,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。
主犯被判犯开设赌场罪
在庭审中,阳斌辩解称“案涉店铺有真实交易”,其辩护人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罪罪名提出异议以及“应认定为从犯、适用缓刑”的辩护意见。
对此,法院认为,相关店铺后台交易电子数据显示货物下单后即妥投,明显系虚假交易,且本案无案涉店铺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证据;被告人阳斌在主观明知他人实施开设网络赌场犯罪活动的情况下,仍积极利用技术手段为他人架构赌资流通通道,赌资流入其掌握的对公账户后,又通过转账汇款或提前向他人垫付资金的方式,使赌资实现从赌客至赌场的流通,属于为开设赌场犯罪提供资金结算的行为,依法应构成开设赌场罪。且阳斌纠集多人共同为他人开设赌场犯罪活动提供赌资支付结算,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应认定为主犯,且不宜适用缓刑。
据此,高淳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,阳斌犯开设赌场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,并处罚金120万元。团伙中另有5名成员也被判刑并处罚金。
三名电商平台工作人员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,其中吕郁和张戎适用缓刑。判决还责令被告人退出各自违法所得,上缴国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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